成都嘉悦佳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嘉悦佳商贸有限公司与济南越弘工业微波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4民初3895号

原告:成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贾中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梅,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工业微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齐志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珍,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秀,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工业微波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中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梅,被告济南**工业微波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珍、徐秀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于2020年4月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本金189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8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2000.00元;4、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损失(经过与被告协商购买缺少的部件,因此垫付的费用)28150.00元;5、判令被告于货款返还并足额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且承担各项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后10日内将所供微波杀青烘干设备取回。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1万元、拆除搬运撤装转运被告交付的不合格设备产生的费用545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购买产品名称为微波杀青烘干设备,生产厂家济南**,金额21万元。被告严格按照原告购货清单供货,并按照原告提供给被告的四川政府采购文件(项目名称:天全县始阳镇人民政府400型多层微波茶叶杀青烘干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天政采询(2020)1号)里的技术要求生产该设备,确保质量合格。被告供货达不到以上要求,原告有权不收货并收回总货款,被告并承担总货款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所供设备经多次安装、维修、调试仍不能正常使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款退货等事宜未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济南**工业微波设备有限公司辩称,一、本案案由适用错误,本案案由并非买卖合同纠纷,应当是定作合同纠纷。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合同名为《购销合同》,实为答辩人按被答辩人要求定作生产设备的定作合同,应属于定作合同纠纷,适用定作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二、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无任何过错,不同意解除涉案合同。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返还货款、利息、支付违约金,更无权要求答辩人赔偿各项损失。涉案合同的签订,是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按被答辩人的要求,生产出符合被答辩人定作要求的涉案设备,并在规定的时间向被答辩人交付完毕。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无任何过错不同意解除涉案合同。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依法定程序和规则对证据进行了审核和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核确认的证据,即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四川政府采购网打印件、天全县始阳镇400型多层微波茶叶杀青烘干设备采购项目询价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微信记录、付款凭证、短信记录、验收报告、被告不合格设备产出的茶叶照片与合格设备产出茶叶图片、被告网页打印件、EMS快递复印件、设备生产产品的视频、录音、光盘、物流短信、账单、收款单、领条、收条、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被告提供的《购销合同》、《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原告方委托代理人顾洪斌到被告厂房查看验收涉案设备照片、视频、济南中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住宿消费流水单一份、结账单一份、发票一张、山东昊马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协议、涉案设备及工作视频,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3日原告成都***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济南**工业微波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的相关设备事宜,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一:购买产品的名称微波杀青烘干设备、规格型号YH-72HM、价额21万元、数量1台、生产厂家济南**交货时间21天;二、付款方式:1、合同签定后甲方支付总款中的肆万元整(小写:40000元整)作为订金;2、本合同签署后21日内乙方必须替甲方备货到位,待甲方支付金额壹拾肆万玖仟元整(小写:149000元整)后乙方发货到甲方指定收货地点,所有发运周转安装、调试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3、待乙方将设备安装并调试完成合格后一个月后付清余下的贰万壹仟元整(小写:21000元整);三、双方权责,甲方:1、甲方逾期不打款提货或无合理理由拒绝收货,乙方不退回甲方定金;2、甲方在收到货后,对乙方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全部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1、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购货清单供货,并按照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四川政府采购文件项目名称:天全县始阳镇人民政府400型多层微波茶叶杀青烘干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天政采询[2020]1号里的技术要求生产该设备,确保质量合格。2、乙方供货达不到上要求,甲方有权不收货并收回总货款,乙方并承担总货款的20%违约金。3、乙方负责产品安装、调试以及技术指导。4、乙方负责产品的维修服务,产品实行“三包”保修期为一年,终身技术服务。四、争议办法,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双方协调不成向所在地仲裁委员仲裁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设备,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大部分货款189000元。后经安装、调试、验收程序,原告在合理期间内向被告提出了质量异议。双方对涉案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原告未支付剩余的设备款21000元。

此外,被告主张涉案设备符合合同约定,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自有的证据证明,诉讼中也未申请司法鉴定,本院经审核认为,被告上述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原告主张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过程没有争议。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被告是否违约。根据上述事实认定,被告交付原告的涉案定作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相互返还财产、被告承担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它损失赔偿请求依据不足,且应由违约金赔偿所涵盖,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成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工业微波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签订的名为《购销合同》之定作合同;

二.被告济南**工业微波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成都***商贸有限公司报酬189000元;

三.被告济南**工业微波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成都***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42000元;

四.被告济南**工业微波设备有限公司在履行完上述二项债务后的十日内将涉案设备自原告成都***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场地上取走;

五.驳回原告成都***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8元,减半收取2594元,由被告济南**工业微波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按期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吕洪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