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执428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工业微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北路黄河工业小区7号。
法定代表人:齐志安,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二路18号荷花金池市场一楼荷花正街1号。
法定代表人:贾中芬,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济南**工业微波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商贸有限公司履行(2020)鲁0104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内容,即济南**工业微波设备有限公司将涉案设备自成都***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场地上取走。本院认为该申请执行事项属于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的义务,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应驳回申请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济南**工业微波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善超
审判员 宗赤军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翟望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