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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民初105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对原告成都狮子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连云区金狮子酒楼、江苏爱玛妮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苏07民初10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苏07民初105号民事裁定书中“审判长**”补正为“审判长***”。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乙 斌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