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民初105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对原告成都狮子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连云区金狮子酒楼、江苏爱玛妮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苏07民初10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苏07民初105号民事裁定书中“审判长**”补正为“审判长***”。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乙 斌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