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成都狮子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连云港狮子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爱玛妮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民初106号
原告:成都狮子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东三段万年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狮子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爱玛妮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36-1号楼11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州区新南社区阳光副食品经营部,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直销市场北首1-13号门面房。
经营者:***,男,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成都狮子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连云港狮子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爱玛妮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海州区新南社区阳光副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狮子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江苏爱玛妮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狮子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江苏爱玛妮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狮子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江苏爱玛妮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徐 峰
审 判 员 乙 斌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