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成都狮子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区金狮子酒楼、江苏爱玛妮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民初105号
原告:成都狮子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东三段万年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区金狮子酒楼,住所地江苏省**港市**区。
经营者:***,男,1986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江苏爱玛妮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港市海州区瀛洲路36-1号楼11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狮子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区金狮子酒楼、江苏爱玛妮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狮子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江苏爱玛妮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狮子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江苏爱玛妮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狮子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江苏爱玛妮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徐 峰
审 判 员 乙 斌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