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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成都狮子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区金狮子酒楼、江苏爱玛妮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民初105号 原告:成都狮子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东三段万年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区金狮子酒楼,住所地江苏省**港市**区。 经营者:***,男,1986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江苏爱玛妮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港市海州区瀛洲路36-1号楼11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狮子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区金狮子酒楼、江苏爱玛妮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狮子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江苏爱玛妮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狮子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江苏爱玛妮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狮子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江苏爱玛妮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徐 峰 审 判 员  乙 斌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