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3民初2340号
申请人: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69号飞龙天润大厦2003室。
法定代表人:徐笑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媛,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驰正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莱源路6号15号楼2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燕,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驰正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驰正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驰正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