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4520号之一
原告:西安美丽起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91号陕西艺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层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YX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盛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J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江海,西安市未央区草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西安美丽起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盛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美丽起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万元(原告西安美丽起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现由原告西安美丽起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6万元,退还原告西安美丽起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46万元。
审判员 汶 辉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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