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7民终3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今古洲经济开发试验区宝源路1号(厂房)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26。
法定代表人:金雨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琦,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211。
上诉人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5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南方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补偿工资。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南方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问题。(1)由于要考勤统计及计算业绩,***的工资发放制度是当月月底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在正常时间段已签名认领2019年1至4月的工资。对于***4月份的工资,南方公司已告知***,在办理正常移交手续时同步支付工资,事实上,***于2019年5月28日才移交恩平分支机构的钥匙,并且还没办理正式签字的移交手续,而***却于2019年5月6日申请了劳动仲裁。(2)南方公司的整个工资改革方案已于2018年8月开始在全公司征求意见,于2018年11月制定并公布,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基本精神是职工的保底年薪不低于上一年,但必须与业绩挂钩,由办公室会同各部门协商确定,对签订了合同而未到期的员工,由员工自行选择原合同的工资方案或新的工资方案(直至原合同期结束),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及未签合同的员工,则一律采用新的方案。新的工资方案在2019年2月14日的全体员工会议上宣讲贯彻。包括***在内的所有员工在宣讲会上均没有对此方案及实施起始时间提出异议。在宣讲贯彻会议上,南方公司还硬性规定,今后凡在南方公司工作的人员,必须与南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电子考勤,会后尽管南方公司办公室人员一再催促***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不与南方公司协商签合同(见证据3办公室员工吕顺有与***在2019年3月27日微信记录,内容如下:“这是你的劳动合同,麻烦你签字,扫描后发给我,谢谢。”***回复:“我已经在公司干了七年啦,怎么现在才签合同,我正在考虑本地实际情况,是无法接业务的,所以我想辞职算啦”),***4月4日又通过微信向金雨平提出离职,这也是佐证***一直不与南方公司签劳动合同的事实。若***对新制定的工资改革方案有意见,第一,***可以向南方公司正式提出;第二,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协商解决;第三,在会议上***可以当场提出反对意见。事实上,第一,***从未向南方公司正式提出反对意见;第二,***不与南方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在会议上,***表示赞成与支持南方公司的工资改革方案;第四,在新签合同前的时间,***可以选择新旧工资方案。(3)***于2019年5月6日向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7日下达仲裁裁决书,南方公司虽不同意裁决书要求支付***2019年1月、2月工资差额1392.77元的裁决,但为了顾及***的情感和利益,南方公司已按照裁决书要求于2019年7月13日支付***1月、2月工资差额和4月份工资共3359.77元(见证据6)。二、***与南方公司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不适应工作,不愿也不敢与南方公司签订合同。三、***离职原因并不是因为工资改革方案或工资低。1.***于2018年曾两次与南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雨平谈过,因***不能给南方公司创造价值,又白拿公司工资,想随时不做,南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雨平答应***,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双方没有约束力,办好手续即可离开。2.***是因为个人身体状况、能力等原因而提出离职的,具体可见2019年4月4日***与南方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雨平的微信聊天记录。3.***从未递交书面辞职信给南方公司,并且***从未向南方公司提出过因为工资改革方案的调整或工资低而辞职。四、***未按正常程序辞职。南方公司从未收到***的正式书面辞职报告,若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在辞职前一个月向南方公司提交正式书面的辞职报告,并说明原因,***仅于2019年4月4日用微信告诉南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雨平不想继续上班的想法。而自5月1日起***便再未到南方公司处上班,也未请假,也未给南方公司书面形式的辞职报告,并且从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所以,南方公司与***事实上于2019年5月1日开始便不存在劳动关系。
***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以及判决内容均正确,应予维持。二、南方公司降低工资并未与***协商或者经过民主议定程序,降低工资的方案属于违法且无效的,应按照每月3200元的标准支付工资给***。因此一审判决南方公司仍需支付3440.23元工资是合法有据的,应予以维持。三、南方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南方公司多年来没有与***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直到2019年才首次提出要和***签订劳动合同,还硬要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每月2000元,***对此不同意,这才一直没有完成签订劳动合同。***离职的原因是多年来南方公司一直没有为***购买社保并无故拖欠***工资、未足额支付工资,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曾多次要求南方公司为其购买社保并签订劳动合同,但南方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推托,今年还提出要降低工资的情况下才与***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忍无可忍,才提出离职。因此南方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南方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9800元;2.判令南方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2400元;3.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南方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确认***于2012年10月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与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与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30日起解除;三、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自一审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3440.23元给***;四、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应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400元给***;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仅对南方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对各方当事人未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南方公司是否应支付***2019年1月至4月的工资差额3440.23元;2.南方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焦点一。南方公司上诉主张新的工资改革方案已经经过公布并确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南方公司已按新规定足额发放***2019年1月至4月的工资,故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首先,关于南方公司是否拖欠***工资的问题,根据***提供的银行流水及工资签到表可知,南方公司一般于该月下旬发放***上月的工资,由于***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就工资发放时间的约定为本月下旬发放上月工资。但从***提供的银行流水及工资签领表可知,南方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发放***2019年1月份的工资2000元,于2019年4月1日发放***2019年2月份的工资1867元,明显上述发放工资时间已存在拖延;其次,对于工资是否足额发放的问题,根据***提供的银行流水及双方陈述可知,***2018年的工资一直是每月3200元,虽然南方公司主张公司改革方案已确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工资组成为“2000元+提成”,但其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改革方案已经经过协商和民主议定,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改革方案已经向全体员工宣布,且***对此改革方案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修改劳动报酬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将相关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南方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完成上述程序,故对于其单方面降低劳动报酬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南方公司2019年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发放工资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一审法院结合***每月应得的工资数额及南方公司已经发放***公司的情况判定南方公司还应向***支付2019年1月至4月工资3440.2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南方公司上诉主张不需要支付***工资差额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南方公司上诉主张***因自身身体状况及能力问题主动提出离职,因此南方公司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审查,南方公司于2019年1月开始进行工资方案改革,单方面降低员工工资,***在微信中也与南方公司进行了沟通协商,后因协商无果便以现在公司情况及个人身体状况等原因提出辞职。根据上述论证,***提出离职时所说的现在公司状况应当理解为南方公司单方面减低员工劳动报酬并且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南方公司应当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故一审法院结合***在南方公司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判定南方公司应当支付***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合计224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南方公司上诉主张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南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甄锦源
审 判 员 梅晓凌
审 判 员 李 翔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俊
书 记 员 李静雯
赵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