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203民初1054号
原告:肇庆鼎湖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6。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明,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萍,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26。
法定代表人:金某1。
原告肇庆鼎湖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湖万达公司”)与被告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检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湖万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方检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鼎湖万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出具通知单号为2000010、2000011、2000012、2000013、2000014、2000016、2000017、2000018、2000019、2000020、2000021、2000025、2000026、2000027、2000028、2000030、2000031、2000032、2000035、2000036《检测结果通知书》的正式检测报告(报告涉案标的为194396元);2.判令被告立即出具编号为FFBA200000004《基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报告》中试桩4、试桩5、试桩6的正式检测报告,判决被告立即出具编号为FFBA200000007《基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报告》中试桩1、试桩2、试桩3的正式检测报告(报告涉案标的为89000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肇庆鼎湖万达广场大商业地基基础、基坑支护桩检测工程的违约金76398元;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肇庆鼎湖万达广场销售物业地基基础、基坑支护、试桩检测工程的违约金342052元;5.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延期赔偿金40000元(以上诉讼请求,标的合计为741846元);6.本案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被告通过招标流程,已建立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2019年12月,原告通过邀请招标方式发出了招标文件,工程内容为“肇庆鼎湖万达广场大商业地基基础、基坑支护、试桩检测工程”、“肇庆鼎湖万达广场销售物业地基基础、基坑支护、试桩检测工程”,投标截止时间均为2019年12月17日15时。
2019年12月17日,被告应原告邀请进行了投标,对销售物业投标总报价为3430800元,后变更为3420520元,对投标内容应答情况为“全部响应”。对大商业项目投标总报价为763980元,对投标内容应答情况为“全部响应”。
原告认为:首先,被告投标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视为作出了要约。而原告的中标通知即符合《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视为作出了承诺。
其次,被告的两份《投标函》均记载“直至双方另行签署正式施工合同为止,本投标一旦被投标人在有效期内予以接纳,便构成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最后,南方检测公司在原告公司发出中标通知后,已进场施工,该行为视为其同意招投标过程中的其自身要约。
二、被告在履行自身检测工作时,未能按其自身承诺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
首先,被告在两份《投标文件-技术标》中承诺如下“7.2.4保证及时提交检测报告和附段性中间检测结果,对于桩基钻芯检测项目在现场检测完成后3天内提供阶段性检测结果,其他方法在现场检测完成后1天内提供阶段检测结果,整个检测项目完成后的3天内提交全部检测报告”。
同时,根据招标文件及会议纪要可知,“肇庆鼎湖万达广场大商业地基基础、基坑支护、试桩检测工程”工期为2020年01月-2020年06月,“肇庆鼎湖万达广场销售物业地基基础、基坑支护、试桩检测工程”工期为2019年12月~2020年03月。故截至起诉之日,应视为已届提交检测报告之日。此外被告经协商后已撤场,亦应理解为其负责的检测项目已完成。
同时,即使双方对何时提交正式检测报告未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但原告现通过多次主张被告需立即出具正式检测报告,被告均未能出具正式检测报告,该行为将严重影响原告工程进度。
三、根据被告出具的通知单号为2000010、2000011、2000012、2000013、2000014、2000016、2000017、2000018、2000019、2000020、2000021、2000025、2000026、2000027、2000028、2000030、2000031、2000032、2000035、2000036《检测结果通知书》可知,被告已完成以下工程项目检测:
通知
单号
检测
日期
检测位置
检测
方法
备注
2000010
2020.3.5
地块一7#楼
低应变法
共27根:Q1、Q5、Q8、Q11、Q20、Q23、Q30、Q36、Q40、Q41、Q46、Q47、Q51、Q55、Q56、Q60、Q63、Q66、Q69、Q72、Q74、Q15、Q27、Q38、Q16、Q24、Q31
2000011
2020.3.9
地块一9#楼
低应变法
共41根:G1、G8、G11、G15、G21、G24、G28、G29、G36、G39、G43、G44、G49、G52、G55、G59、G65、G67、G70、G74、G80、G82、G86、G89、G90、G97、G99、G101、G104、G108、G111、G115、G117、G120、G121、G125、G127、G129、G130
2000012
2020.3.20
地块一8#楼
低应变法
共39根:B1、B7、B10、B28、B37、B40、B45、B47、B49、B50、B64、B67、B68、B69、B77、B83、B94、B95、B5、B11、B14、B20、B22、B26、B31、B42、B55、B58、B62、B73、B79、B81、B85、B87、B90、B92、B96
2000013
2020.3.16-
2020.3.17
地块一9#楼
低应变法
共91根:G3、G4、G7、G9、G10、G12、G13、G14、G16、G17、G18、G19、G20、G22、G23、G25、G26、G27、G30、G31、G32、G33、G34、G35、G37、G38、G40、G41、G45、G46、G47、G50、G51、G53、G57、G58、G61、G63、G66、G68、G69、G71、G72、G73、G75、G78、G79、G81、G83、G84、G85、G87、G88、G92、G93、G94、G95、G96、G98、G100、G103、G105、G106、G107、G109、G110、G112、G113、G114、G116、G118、G119、G123、G126、G128、G131、G132、G2、G6、G42、G48、G65、G56、G60、G64、G76、G77、G91、G102、G122、G124
2000014
2020.3.16-
2020.3.17
地块一7#楼
低应变法
共30根:Q12、Q13、Q14、Q19、Q34、Q37、Q42、Q43、Q44、Q45、Q49、Q50、Q52、Q53、Q54、Q57、Q58、Q59、Q61、Q65、Q67、Q68、Q70、Q71、Q76、Q17、Q18、Q35、Q64、Q62
2000016
2020.3.22-
2020.3.23
地块一6#楼
低应变法
共41根:L4、L38、L56、L62、L85、L90、L93、L96、L98、L100、L1、L6、L9、L12、L17、L19、L122、L125、L128、L34、L41、L42、L45、L49、L54、L58、L59、L63、L64、L66、L69、L75、L77、L79、L81、L83、L88、L14、L31、L48、L72
2000017
2020.3.20-
2020.3.23
地块一8#楼
低应变法
共59根:B39、B43、B46、B56、B61、B78、B80、B88、B93、B97、B2、B3、B4、B6、B8、B9、B12、B13、B15、B17、B18、B19、B21、B23、B24、B25、B27、B29、B30、B34、B35、B36、B38、B41、B44、B48、B51、B52、B53、B54、B57、B59、B60、B63、B65、B66、B70、B71、B72、B74、B75、B76、B82、B84、B86、B89、B91、B98、B99
2000018
2020.3.13-
2020.3.16
S5、S6商铺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S51管桩、S57管桩、S66管桩
2000019
2020.3.16-
2020.3.21
地块一7#楼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Q74管桩、Q56管桩、Q63管桩
2000020
2020.1.12-
2020.1.18
商业地块S1#楼、S2#楼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145管桩、158管桩、188管桩、12管桩、17管桩
2000021
2020.1.19-
2020.1.21
商业地块S1#楼、S2#楼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161管桩、171管桩
2000025
2020.3.29-
2020.4.4
地块一9#楼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G67管桩、G121管桩、G125管桩
2000026
2020.4.1
地块一6#楼
低应变法
共59根:L5、L8、L10、L15、L18、L21、L27、L39、L46、L52、L71、L78、L82、L86、L87、L91、L92、L97、L99、L2、L3、L7、L11、L13、L16、L20、L23、L24、L26、L29、L30、L32、L33、L35、L36、L37、L40、L43、L44、L47、L50、L51、L53、L55、L57、L60、L61、L65、L67、L68、L70、L73、L74、L76、L80、L84、L89、L94、L95
2000027
2020.4.1
地块一6#楼
低应变法
共7根:L101、L102、L103、L104、L105、L106、L107
2000028
2020.4.1
地块一7#楼
低应变法
共2根:Q76、Q77
2000030
2020.4.4-
2020.4.8
地块一7#楼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Q24管桩、Q5管桩
2000031
2020.4.12-
2020.4.13
地块一7#楼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Q5管桩
2000032
2020.4.8-
2020.4.17
地块一8#楼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B5管桩、B37管桩(第1次)、B37管桩(第2次)、B73管桩
2000035
2020.4.17
地块一7#楼
低应变法
共19根:Q28、Q29、Q33、Q2、Q3、Q4、Q6、Q7、Q9、Q10、Q21、Q22、Q25、Q26、Q32、Q39、Q48、Q73、Q75、
2000036
2020.4.15-
2020.4.19
地块一6#楼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L1管桩、L138管桩、L19管桩
四、同时,被告还需要立即出具编号为FFBA200000004《基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报告》中试桩4、试桩5、试桩6的正式检测报告,以及编号为FFBA200000007《基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报告》中试桩1、试桩2、试桩3的正式检测报告。
五、根据双方达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可知被告未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要求,需承担违约金责任
首先,根据《分包合同》“二、合同专用条款”中17.2(2)可知“因乙方的施工质量或经多次整改未到合同所规定的要求,甲方认为乙方无能力完成后续施工任务,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补偿金。违约金补偿金标准如下:按合同价款的10%计算”。
其次,根据双方四份《工程联络单》及相关事实可知,“2019年12月份时,被告现场设备不足,多次与被告现场负责人及领导沟通加人加设备,远远不能满足多点同时检测,截止28日依然还有7根试桩未检测完成,导致试桩滞后,影响首开高层出图时间至少一个星期。现对被告罚款4万元,逾期1万元/天仍生效。”、“2020年1月份时,被告怠慢取得桩检流水号并怠慢开始进行工程桩检测”、“2020年3月份时,被告怠慢进行大商业试桩工程”等。
同时,被告还迟延交付本起诉状中主张的各份正式检测报告。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承担按合同价款承担10%的违约金责任。
最后,双方达成工程合同的违约金分别为(1)肇庆鼎湖万达广场大商业地基基础、基坑支护桩检测工程价款763980元,故违约金为76398元;(2)肇庆鼎湖万达广场销售物业地基基础、基坑支护、试桩检测工程价款为3420520元,故违约金为342052元。
综上,现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出具上述检测报告,恳请人民法院依前述请求判决。
原告鼎湖万达公司举证如下:
第一组:主体资格:
1.原告营业执照,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被告营业执照,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第二组:大商业招标、投标流程已确认双方工程合同关系:
3.《肇庆鼎湖万达广场大商业地基、基坑支护桩检测工程招标文件》,证明原告已经披露了相关工程信息;
4.大商业工程-广东南方检测公司投标文件(商务标),证明被告《投标函》第7条明确记载“本投标一旦被招标人在有效期内予以接纳,便构成有效合同”;
5.大商业工程-广东南方检测公司投标文件(技术标),证明被告自身7.2快速优质的服务承诺记载“其他方法在现场检测完成后1天内提供阶段解除结果,整个检测项目完成后的3天内提交全部检测报告”;
第三组:地块一招标、投标流程已确认双方工程合同关系:
6.《肇庆鼎湖万达广场地块一地基、基坑支护桩检测工程招标文件》,证明原告已经披露了相关工程信息;
7.地块一工程-广东南方检测公司投标文件(商务标),证明被告《投标函》第7条明确记载“本投标一旦被招标人在有效期内予以接纳,便构成有效合同”;
8.地块一工程-广东南方检测公司投标文件(技术标),证明被告自身7.2快速优质的服务承诺记载“其他方法在现场检测完成后1天内提供阶段解除结果,整个检测项目完成后的3天内提交全部检测报告”;
第四组:被告已出具的报告可以证明1天内出具检测报告的合同约定:
9.基桩低应变法检测报告,证明检测日期为2020年2月26日,报告日期为2020年2月27日;
第五组:被告已检测部分项目,却无故拒出正式报告:
10.通知单号为2000010、2000011、2000012、2000013、2000014、2000016、2000017、2000018、2000019、2000020、2000021、2000025、2000026、2000027、2000028、2000030、2000031、2000032、2000035、2000036《检测结果通知书》,证明被告已检测部分项目,却无故拒出正式报告;
11.基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报告,证明1、检测日期为2020年3月12日-2020年3月17日,报告日期为2020年3月18日;2、三根试桩至今未出具正式检测报告;
12.基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报告,证明1、检测日期为2020年3月13日-2020年3月17日,报告日期为2020年3月18日;2、三根试桩至今未出具正式检测报告;
13.工程联络函,证明被告违约事实。
被告南方检测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南方检测公司没有出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所举证据,由本院审核后予以确认和采信,并据此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原告通过邀请招标方式发出了招标文件,工程内容为“肇庆鼎湖万达广场大商业地基基础、基坑支护、试桩检测工程”、“肇庆鼎湖万达广场销售物业地基基础、基坑支护、试桩检测工程”,投标截止时间均为2019年12月17日15时。
2019年12月17日,被告应原告邀请进行了投标,出具《肇庆鼎湖万达广场大商业地基基础、基坑支护、试桩检测工程投标文件(商务标)》和《肇庆鼎湖万达广场销售物业地基基础、基坑支护、试桩检测工程投标文件(商务标)》,对大商业项目投标总报价为763980元,对投标内容应答情况为“全部响应”;对销售物业投标总报价为3430800元(后变更为3420520元),对投标内容应答情况为“全部响应”上述两份投标文件(商务标)中的《投标函》第7条均约定“直至双方另行签署正式施工合同为止,本投标一旦被招标人在有效期内予以接纳,便构成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同日,被告出具《肇庆鼎湖万达广场大商业地基基础、基坑支护、试桩检测工程投标文件(技术标)》和《肇庆鼎湖万达广场销售物业地基基础、基坑支护、试桩检测工程投标文件(技术标)》,被告在两份投标文件(技术标)中均承诺如下“7.2.4保证及时提交检测报告和附段性中间检测结果,对于桩基钻芯检测项目在现场检测完成后3天内提供阶段性检测结果,其他方法在现场检测完成后1天内提供阶段检测结果,整个检测项目完成后的3天内提交全部检测报告”。原告对前述两项检测工程的招标文件的第三部分《分包合同》二、合同专用条款17.2(2)约定“因乙方的施工质量或经多次整改未到合同所规定的要求,甲方认为乙方无能力完成后续施工任务,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补偿金。违约金补偿金标准如下:按合同价款的10%计算”。
此后,被告进场开展检测工作,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4月19日期间,已完成以下工程项目检测:
通知
单号
检测
日期
检测
位置
检测
方法
备注
2000010
2020.3.5
地块一7#楼
低应变法
共27根:Q1、Q5、Q8、Q11、Q20、Q23、Q30、Q36、Q40、Q41、Q46、Q47、Q51、Q55、Q56、Q60、Q63、Q66、Q69、Q72、Q74、Q15、Q27、Q38、Q16、Q24、Q31
2000011
2020.3.9
地块一9#楼
低应变法
共41根:G1、G8、G11、G15、G21、G24、G28、G29、G36、G39、G43、G44、G49、G52、G55、G59、G65、G67、G70、G74、G80、G82、G86、G89、G90、G97、G99、G101、G104、G108、G111、G115、G117、G120、G121、G125、G127、G129、G130
2000012
2020.3.20
地块一8#楼
低应变法
共39根:B1、B7、B10、B28、B37、B40、B45、B47、B49、B50、B64、B67、B68、B69、B77、B83、B94、B95、B5、B11、B14、B20、B22、B26、B31、B42、B55、B58、B62、B73、B79、B81、B85、B87、B90、B92、B96
2000013
2020.3.16-
2020.3.17
地块一9#楼
低应变法
共91根:G3、G4、G7、G9、G10、G12、G13、G14、G16、G17、G18、G19、G20、G22、G23、G25、G26、G27、G30、G31、G32、G33、G34、G35、G37、G38、G40、G41、G45、G46、G47、G50、G51、G53、G57、G58、G61、G63、G66、G68、G69、G71、G72、G73、G75、G78、G79、G81、G83、G84、G85、G87、G88、G92、G93、G94、G95、G96、G98、G100、G103、G105、G106、G107、G109、G110、G112、G113、G114、G116、G118、G119、G123、G126、G128、G131、G132、G2、G6、G42、G48、G65、G56、G60、G64、G76、G77、G91、G102、G122、G124
2000014
2020.3.16-
2020.3.17
地块一7#楼
低应变法
共30根:Q12、Q13、Q14、Q19、Q34、Q37、Q42、Q43、Q44、Q45、Q49、Q50、Q52、Q53、Q54、Q57、Q58、Q59、Q61、Q65、Q67、Q68、Q70、Q71、Q76、Q17、Q18、Q35、Q64、Q62
2000016
2020.3.22-
2020.3.23
地块一6#楼
低应变法
共41根:L4、L38、L56、L62、L85、L90、L93、L96、L98、L100、L1、L6、L9、L12、L17、L19、L122、L125、L128、L34、L41、L42、L45、L49、L54、L58、L59、L63、L64、L66、L69、L75、L77、L79、L81、L83、L88、L14、L31、L48、L72
2000017
2020.3.20-
2020.3.23
地块一8#楼
低应变法
共59根:B39、B43、B46、B56、B61、B78、B80、B88、B93、B97、B2、B3、B4、B6、B8、B9、B12、B13、B15、B17、B18、B19、B21、B23、B24、B25、B27、B29、B30、B34、B35、B36、B38、B41、B44、B48、B51、B52、B53、B54、B57、B59、B60、B63、B65、B66、B70、B71、B72、B74、B75、B76、B82、B84、B86、B89、B91、B98、B99
2000018
2020.3.13-
2020.3.16
S5、S6商铺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S51管桩、S57管桩、S66管桩
2000019
2020.3.16-
2020.3.21
地块一7#楼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Q74管桩、Q56管桩、Q63管桩
2000020
2020.1.13-
2020.1.18
商业地块S1#楼、S2#楼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145管桩、158管桩、188管桩、12管桩、17管桩
2000021
2020.1.19-
2020.1.21
商业地块S1#楼、S2#楼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161管桩、171管桩
2000025
2020.3.29-
2020.4.4
地块一9#楼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G67管桩、G121管桩、G125管桩
2000026
2020.4.1
地块一6#楼
低应变法
共59根:L5、L8、L10、L15、L18、L21、L27、L39、L46、L52、L71、L78、L82、L86、L87、L91、L92、L97、L99、L2、L3、L7、L11、L13、L16、L20、L23、L24、L26、L29、L30、L32、L33、L35、L36、L37、L40、L43、L44、L47、L50、L51、L53、L55、L57、L60、L61、L65、L67、L68、L70、L73、L74、L76、L80、L84、L89、L94、L95
2000027
2020.4.1
地块一6#楼
低应变法
共7根:L101、L102、L103、L104、L105、L106、L107
2000028
2020.4.1
地块一7#楼
低应变法
共2根:Q76、Q77
2000030
2020.4.4-
2020.4.8
地块一7#楼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Q24管桩、Q5管桩
2000031
2020.4.12-
2020.4.13
地块一7#楼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Q5管桩
2000032
2020.4.8-
2020.4.17
地块一8#楼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B5管桩、B37管桩(第1次)、B37管桩(第2次)、B73管桩
2000035
2020.4.17
地块一7#楼
低应变法
共19根:Q28、Q29、Q33、Q2、Q3、Q4、Q6、Q7、Q9、Q10、Q21、Q22、Q25、Q26、Q32、Q39、Q48、Q73、Q75、
2000036
2020.4.15-
2020.4.19
地块一6#楼
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L1管桩、L138管桩、L19管桩
另外,在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被告已完成了编号为FFBA200000007《基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报告》中记载的试桩1、试桩2、试桩3及编号为FFBA200000004《基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报告》中记载的试桩4、试桩5、试桩6的检测。
被告完成上述检测业务后,没有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给原告。
原告起诉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的账户440********053002054,限额741846元以内。原告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据此,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粤1203民初105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的账户440********053002054,限额741846元以内。被告不服提出复议,请求撤销上述裁定。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粤1203民初1054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了原告的复议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就被告“肇庆鼎湖万达广场大商业地基基础、基坑支护、试桩检测工程”和“肇庆鼎湖万达广场销售物业地基基础、基坑支护、试桩检测工程”进行了招标投标,由原告中标承揽被告的上述检测工程。双方就上述检测工程出具的招标和投标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在履行承揽的检测工作过程中,没有按约定向原告交付工作成果,出具检测报告,违反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和计算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问题。本案中,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按合同价款的10%计算违约金。现被告违约,按合同约定,应计算违约金给原告。但原告又按其单方制作去函被告的《工程联络单》中表述的“现对你司罚款4万元,逾期1万元/天仍生效”内容,要求被告支付延期赔偿金40000元。对此,本院认为,该《工程联络单》为原告单方制作,也未举证该函件已送达给被告,被告没有确认,不能确认该函件的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赔偿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鼎湖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通知单号为2000010、2000011、2000012、2000013、2000014、2000016、2000017、2000018、2000019、2000020、2000021、2000025、2000026、2000027、2000028、2000030、2000031、2000032、2000035、2000036《检测结果通知书》记载的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
二、限被告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鼎湖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FFBA200000004《基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报告》和编号为FFBA200000007《基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报告》中记载的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
三、限被告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肇庆鼎湖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418450元;
四、驳回原告肇庆鼎湖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9.23元、财产保全费4229.23,共9838.46元,由肇庆鼎湖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负担5209.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 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