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粤0704行初297号
原告: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今古洲经济开发试验区宝源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金雨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负责人:欧健雄,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陆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谭社芬,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负责人:林健生,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袁泓,该局二级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谭艳雯,该局公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莹,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徐红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建强,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检测公司”)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蓬江区住建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江门市住建局”)、第三人江门市滨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投资公司”)城建行政处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方检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雨平,蓬江区住建局的出庭负责人陆膺及委托代理人谭社芬,江门市住建局的出庭负责人袁泓及谭艳雯、周莹,滨江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建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方检测公司诉称:一、评标过程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程序。据业主及招标代理向南方检测公司证实评标过程进行了5至6个小时,在通过资格评审后,出现在评分阶段否认原资格评审结果的情形,这种做法违反了招标文件规(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是有关招标法规在具体项目的体现形式,是评标的唯一依据。因此,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的评标活动就是违规违法。南方检测公司提出的问题是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未提及法律规定的程序问题,也不涉及评标时间延长的合法性,蓬江区住建局和江门市住建局偷换概念。二、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南方检测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岩土工程师证是我国目前唯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地基基础检测员上岗证,所以,南方检测公司提供的项目负责人符合资格条件。对此,滨江投资公司、蓬江区住建局、江门市住建局均未作出资格认证,也未正面回答。蓬江区住建局、江门市住建局本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知道除注册岩土工程师外,我国没有任何法规授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地基基础检测员证,也没有任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过地基基础检测员证。因此,蓬江区住建局、江门市住建局、滨江投资公司对其他投标人提供的原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省检测总站”)颁发的检测员证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省检测总站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评标标准不衔接、不公平、不公正、逻辑荒唐。由于各投标人在投标前后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南方检测公司对蓬江区住建局、江门市住建局及评标委员会关于省检测总站所发的检测员证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员证的错误认定也不持异议,同意继续评标。南方检测公司提出的评标标准存在不衔接、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基本情况是:原省检测总站颁发了广东省地基检测员证,由于体制改革,原省检测总站于2017年撤销了,在撤销前其已发文件规定,在2017年10月1日后,原省检测总站颁发的检测员证改由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以下简称“省检测协会”)换发。此次评标委员会认定命题为:若投标人提供已撤销的原省检测总站颁发的旧证,则认定资格有效;若投标人提供省检测总站要求换发为省检测协会的新证,则认定资格无效。南方检测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这种命题逻辑是错误的、荒唐的。因此,南方检测公司向滨江投资公司提出异议、向蓬江区住建局提起投诉、向江门市住建局提出复议,均未正面回答,也不纠正。四、蓬江区住建局行政乱作为、不作为。蓬江区住建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缺少“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五、江门市住建局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于评标过程如此严重、明显的低级错误,未依法采纳南方检测公司申请的暂停滨江投资公司的第二次招标活动,给南方检测公司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同时,完全回避南方检测公司提出的三个基本问题。为此,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蓬江区住建局作出的《关于〈“滨江新区启动区53号地块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服务”项目涉嫌违规流标问题的反映〉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及江门市住建局作出的江建行复〔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确认南方检测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认定评标委员会评标不公平、不公正,认定评标过程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3、蓬江区住建局、江门市住建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南方检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南方检测公司《营业执照》;2、江建行复〔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行政复议申请书》;4、涉案《复函》;5、《关于“滨江新区启动区53号地块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服务”项目涉嫌违规流标问题的反映》;6、《关于“滨江新区启动区53号地块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服务”项目涉嫌违规流标问题的异议》;7、江滨建字〔2019〕210号《关于的复函》;8、《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9、粤建监站函〔2017〕101号《关于检测员证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10、《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资料修改登记通知书》;11、谭乐毅《注册执业证书》《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员证》《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检测员培训合格证》;1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14、第一次投标和第二次投标时评分照片3张;15、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
蓬江区住建局辩称:一、蓬江区住建局作出的涉案《复函》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作出涉案复函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019年9月25日,蓬江区住建局收到南方检测公司提交的关于“滨江新区启动区53号地块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服务”项目的投诉,投诉内容为:评标过程涉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评标委员会对本公司项目负责人上岗证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不符合投标人资质条件的1.4.1第3条款的认定事实错误。收到投诉后,蓬江区住建局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2019年9月27日(即投诉资料补充齐全)作出受理决定,在开展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听取被投诉人陈述申辩等工作后,蓬江区住建局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涉案《复函》,对该投诉作出答复,并将复函及时送达给南方检测公司,蓬江区住建局的本次行政行为符合《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程序合法。(二)涉案《复函》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1、关于“评标过程涉嫌未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投诉。鉴于该项目在评审进行5至6小时以后废标,南方检测公司主管推测评委没按程序进行评标并提出投诉。经蓬江区住建局调查,该项目有4个投标单位进入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首先进行资格审查,经过一个小时左右的评审首先确定南方检测公司未通过资格审查(原因:项目负责人上岗证不符合投标人资质条件的1.4.1第3条款要求);在对余下3个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分期间,又发现其中1个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招标文件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说明原因,最后确定经评审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不含)三个,作出“本次招标失败”的处理决定,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未发现违反有关程序的情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精神,评标委员会在认为需要完成评标所需时间方面未见明显违法违规行为。2、关于蓬江区住建局认为“评标委员会对本公司项目负责人上岗证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不符合投标人资质条件的1.4.1第3条款的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招标人于2019年8月16日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其中第3条中第3.3点,对项目负责人条件要求作出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招标文件第5、6页“招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10.2条、第2.2.1条对投标人提出问题及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规定(2019年8月26日前),在以上规定时间内,招标人(招标代理)未有收到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问题或要求澄清该项目招标文件,包括南方检测公司也没有提出。蓬江区住建局在查阅评标有关记录过程中,发现评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提供相关资料给评标委员会参考,对此,蓬江区住建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逐一问询,以核实是否存在评标工作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其中有关记录显示,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传阅并讨论“关于检测员证后续管理工作”相关的通知文件,并对南方检测公司项目负责人上岗证评审的综合意见为“其上岗证是由行业协会颁发,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评标委员会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在问询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再次对评审意见进行了解释和确认。评标委员会在了解相关通知文件后,依然决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进行评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蓬江区住建局召集招标人、招标代理通报有关情况,要求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根据《关于检测员证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及结合南方检测公司诉求,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依法依规开展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认为该招标文件对于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存在瑕疵,因此确定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在10月29日办理重新招标,招标人开展该项目招投标活动符合有关规定。2019年11月5日,蓬江区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评标委员会有关意见对该投诉作出涉案答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南方检测公司认为蓬江区住建局出具的涉案《复函》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但该办法中并没有投诉处理决定须以何种书面的形式表现、处理决定的每项内容均应严格按照分点分项列明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在投诉处理决定上应当标明的信息在蓬江区住建局作出的涉案《复函》内容中均有明确的反映,针对南方检测公司投诉请求,蓬江区住建局已经明确说明处理意见,并不存在南方检测公司所说的乱作为、不作为。且蓬江区住建局的该答复符合《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综上,蓬江区住建局作出的涉案《复函》程序合法,依法有据,不存在认为的不作为情况。请求法院充分考虑上述意见,驳回南方检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蓬江区住建局在庭审当天补充答辩意见如下:蓬江区住建局受理该次招投标的投诉及作出答复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和《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南方检测公司就涉案项目的招投标问题向蓬江区住建局投诉,蓬江区住建局根据自身的行政职能与权限受理投诉及向南方检测公司作出答复,符合法律的规定,主体适格。
蓬江区住建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关于“滨江新区启动区53号地块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服务”项目涉嫌违规流标问题的反映》及其附件;2、《授权委托书》(拿取受理通知书);3、《招投标投诉处理意见告知书》;4、涉案《复函》;5、《授权委托书》(取回回函);6、资料签收记录;7、《滨江新区启动区53号地块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服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8、《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9、《谈话笔录》5份;10、《工作会议纪要》;11、《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汇总》;12、《行政复议申请书》;13、《行政复议答复书》;14、江建行复〔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门市住建局辩称:一、江门市住建局依法受理涉案行政复议申请。南方检测公司因不服蓬江区住建局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涉案《复函》,于2019年11月8日向江门市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蓬江区住建局作为该辖区内的建设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有权受理涉案项目投诉事宜。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南方检测公司因不服蓬江区住建局作出的关于流标问题的《复函》而向江门市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住建局有权受理涉案行政复议申请。二、江门市住建局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正当。(一)江门市住建局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关于涉案项目的评标活动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南方检测公司在2019年9月21日向江门市蓬江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递交的《关于“滨江新区启动区53号地块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服务”项目涉嫌违规流标问题的反映》中因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所花的时间比较长而提出“怀疑此次流标是在初审合格、进入评分评审阶段后,再提出废标流标的”,属于主管臆测评标委员会评标程序不合法,其提出投诉却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蓬江区住建局依法受理涉案项目投诉事宜后,经调查核实,并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涉案项目的评标活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江门市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涉案项目评标活动程序合法正确。2、关于涉案项目评标委员会对南方检测公司“项目负责人上岗证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不符合投标人资质条件的1.4.1第3条款”认定的事实是否有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二条及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页1.10.2、第6页2.2.1的要求,南方检测公司均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对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基基础检测上岗证书”资格要求的异议或要求招标人进行澄清。因此,视为南方检测公司已完全接受涉案项目关于投标资格的要求。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案项目开标后,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无不当,江门市住建局予以确认。3、招标人进行重新招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针对南方检测公司在《关于“滨江新区启动区53号地块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服务”项目涉嫌违规流标问题的反映》中提出的投诉事项,蓬江区住建局经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询问五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听取被投诉人陈述申辩后,认定涉案项目评标活动合法合规,而招标人在听取蓬江区住建局通报的情况后,经研究招标文件的内容,认为招标文件关于“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基基础检测上岗证书”的规定对潜在投标人投标有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修改招标文件的基础上重新进行招标,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维护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综上,蓬江区住建局作出的涉案《复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江门市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二)江门市住建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正当合法。江门市住建局收到南方检测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于2019年11月14日向南方检测公司送达。于2019年11月14日向蓬江区住建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及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蓬江区住建局于2019年11月22日向江门市住建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在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后,江门市住建局认为蓬江区住建局作出的涉案《复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19年12月31日向蓬江区住建局送达,于2019年1月2日向南方检测公司送达,告知该复议决定书的内容以及提起诉讼的途径。综上所述,南方检测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江门市住建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南方检测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金雨平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收件回执》;2、江建行复〔2019〕1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及EMS快递单;3、江建行复〔2019〕1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EMS快递单;4、《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收件回执》;5、江建行复〔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EMS快递签收回执、邮件投递情况查询。
滨江投资公司述称:一、滨江投资公司认为蓬江区住建局、江门市住建局的程序合法、依法有据;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0.2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在2019年8月26日前提出有关问题,否则视为已经清楚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认可招标文件全部规定,但南方检测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并没有向招标人提出对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的异议。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投标法和该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招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本案中的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并无不当。
滨江投资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6日,滨江投资公司作为招标人,江门市建设监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建设监理顾问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在江门市********网站上发布《滨江新区启动区53号地块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服务招标公告》,就“滨江新区启动区53号地块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服务”项目公开招标。上述招标公告对“滨江新区启动区53号地块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服务”的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名时间、报名需提交的资料、资格审查方式、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等予以公告,同时发布对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其中,招标公告明确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条件要求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基基础检测上岗证书,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第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规定2019年8月26日前,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问题或提出澄清的,视为已清楚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认可和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规定。
该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南方检测公司递交了投标文件。2019年9月5日,滨江新区启动区53号地块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服务”项目在江门市********开标并完成评标。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显示南方检测公司的投标被评为废标,废标原因是“项目负责人上岗证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不符合投标人资质条件的1.4.1第3条款”;评标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是“经评审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不含)三个”,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为“本次招标失败”。2019年9月9日,南方检测公司向滨江投资公司提出《关于“滨江新区启动区53号地块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服务”项目涉嫌违规流标问题的异议》,认为该标没有流标的条件,要求就涉案项目流标问题进行调查并重新评标。2019年9月17日,滨江投资公司向南方检测公司出具了江滨建字〔2019〕210号《关于的复函》,主要内容为:“现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情况分析本次的评标工作已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完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由招标人在开标当日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本次评标工作是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我方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南方检测公司对滨江投资公司的上述复函不满意,遂于2019年9月25日向蓬江区住建局投诉,提交了《关于“滨江新区启动区53号地块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服务”项目涉嫌违规流标问题的反映》及相关材料,投诉事项为:1、评标过程涉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2、评标委员会对南方检测公司“项目负责人上岗证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不符合投标人资质条件的1.4.1第3条款”的认定事实错误。投诉请求为:1、请有关部门依规对该事件展开公正调查,并将结果告诉南方检测公司;2、请有关部门要求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根据4家合格开标的投标单位当时提供的投标文件及当时提供的现场备查资料,以招标文件为依据,重新组织其他评标人员(建议其中最好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桩基检测方面专家)重评该标。2019年9月27日,蓬江区住建局向南方检测公司直接送达了江蓬建招(2019)002号《招投标投诉处理意见告知书》,告知南方检测公司受理其投诉。在受理南方检测公司的投诉后,蓬江区住建局于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就投诉内容组织了涉案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谈话笔录》给当事人签名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谈话笔录》中对南方检测公司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上岗证的评审意见一致认为不能通过。2019年10月24日,蓬江区住建局召集江门市蓬江区********、滨江投资公司、江门建设监理顾问公司的相关人员,就南方检测公司对涉案项目的投诉召开工作会议,《工作会议纪要》记载:“会上,针对该情况招标代理提出根据《关于检测员证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监站函〔2017〕101号)要求修改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组织重新招标,招标人原则上同意招标代理人意见,并提出完善招标文件中工期的要求。区住建局要求招标人及招标代理认真总结研究,尽快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本次招标投诉事宜,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在经过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蓬江区住建局于2019年11月5日向南方检测公司作出了涉案《复函》,《复函》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评标过程涉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问题。经查,本项目评标过程中,未发现违反有关程序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的精神,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所需时间在法规上未有统一规定。二、关于‘评标委员会对本公司项目负责人上岗证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不符合投标人资质条件的1.4.1第3条款的认定事实错误’问题。经查,招标人对你司异议的答复不够具体、明确,我局已召集招标人、招标代理通报有关情况,要求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根据《关于检测员证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监站函〔2017〕101号)文件精神及结合你司诉求,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并要依法依规开展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现招标人确定在修改招标文件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重新招标。”
南方检测公司不服蓬江区住建局作出的上述复函,于2019年11月8日向江门市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蓬江区住建局作出的涉案《复函》;2、对南方检测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及评标委员会是否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评标进行事实认定,并阐明理由;3、申请暂停该项目已经启动的第二次招投标活动;4、若原评标委员会实施的评标程序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或认定事实错误,要求更换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由于第一次投标人的报价已公开,若采用第二次招投标的处理方式,将严重侵害第一次入围投标人的权益,特别对价格评分高的投标人极不公平。江门市住建局经审查决定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19年11月15日分别向南方检测公司、蓬江区住建局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9年11月22日,蓬江区住建局向江门市住建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19年12月30日,江门市住建局作出江建行复〔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一、维持蓬江区住建局作出的涉案《复函》;二、驳回南方检测公司的其他复议请求。南方检测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另查明,“滨江新区启动区53号地块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服务”项目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即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如投标人未能通过资格审查或未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不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评标阶段。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8.1条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不含)三个,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不含)三个的;……”另外,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显示经资格后审,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只有江门市蓬江区建筑工程质量监测站、广东真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再查明,滨江投资公司确认已就“滨江新区启动区53号地块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服务”项目重新招标,南方检测公司再次投标,但未中标。
又再查明,2017年9月26日,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发出粤建监站函〔2017〕101号《关于检测员证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载明:“……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将停止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员教育培训工作。为了维持检测员培训及证书管理相关工作的平稳接续,经协商决定,由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协会’)负责实施‘省总站’所颁发检测员证书的后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7年9月30日前,参加工程质量检测员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由‘省总站’颁发检测员证。二、2017年10月1日起,‘省质量安全协会’负责办理包括‘省总站’所发检测员证在内的检测员证业务。此后报名参加工程质量检测员培训的人员,经培训教育合格,由‘省质量安全协会’颁发检测员证。三、原由‘省总站’颁发的检测员证,从2017年10月1日以后证书有效期满延期、换证、变更、补发等证书管理业务将由‘省质量安全协会’按原‘省总站’检测员证的管理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使用‘省质量安全协会’证书及印章。……”
本院认为,本案系城建行政处理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国办发[2000]34号《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蓬江区住建局作为江门市蓬江区辖区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享有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行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住建局作为蓬江区住建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有权受理对蓬江区住建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处理。本案中,蓬江区住建局、江门市住建局的执法主体适格,本院均予以确认。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蓬江区住建局作出的涉案《复函》是否合法;二、江门市住建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一,蓬江区住建局作出的涉案《复函》是否合法的问题。
第一,从程序上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第十五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第十六条规定:“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本案中,蓬江区住建局于2019年9月25日收到南方检测公司的涉案投诉后,于2019年9月27日受理涉案投诉后,经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涉案《复函》,对涉案投诉作出处理,符合上述程序规定。
第二,从实体上分析。涉案《复函》的核心问题是:1、涉案评标活动程序是否违法;2、涉案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南方检测公司“项目负责人上岗证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核发,不符合投标人资质条件的1.4.1第3条款”的事实是否有误;3、招标人进行重新招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第1个核心问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涉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二、本项目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如投标人未能通过资格审查或未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不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评标阶段。”本案中,南方检测公司投诉涉案评标过程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未向蓬江区住建局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蓬江区住建局受理南方检测公司的投诉后,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涉案项目的评标活动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认定涉案项目评标活动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关于第2个核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本案中,涉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第3款规定“项目负责人条件要求: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基基础检测上岗证书。”第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规定“2019年8月26日前,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问题的,视为已清楚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认可和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规定。”、第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规定“2019年8月26日前,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澄清的,视为已清楚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认可和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规定。”南方检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对涉案《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条件要求”的异议或要求招标人进行澄清,应视为南方检测公司已完全接受涉案项目关于投标资格的要求。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的规定,涉案《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项目负责人条件要求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基基础检测上岗证书。涉案评标委员会在对南方检测公司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时认定南方检测公司提交的由省检测协会颁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检测员培训合格证》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南方检测公司的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无不当。蓬江区住建局在处理涉案投诉时,不认为涉案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南方检测公司“项目负责人上岗证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核发,不符合投标人资质条件的1.4.1第3条款”的事实有误,亦无不当。关于第3个核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滨江投资公司在听取蓬江区住建局通报的情况后,经研究招标文件的内容,认为招标文件关于“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基基础检测上岗证书”的规定对潜在投标人投标有影响,确定在修改招标文件的基础上重新进行招标,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焦点二,江门市住建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本案中,江门市住建局在决定予以受理南方检测公司提出的涉案行政复议申请后,书面通知南方检测公司,并通知蓬江区住建局提出书面答复和提交当初作出涉案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涉案《复函》,载明如对该决定不服具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已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前述程序合法,在本案确认蓬江区住建局作出的涉案《复函》合法的情况下,实体处理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南方检测公司请求撤销蓬江区住建局作出的涉案《复函》和江门市住建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颖翔
人民陪审员 何健明
人民陪审员 孙利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