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7民特88号
申请人: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杨达,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检测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称: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终止,南方检测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于2016年5月1日签订的《江门市新会区劳动合同书》约定,***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工资按计时工资执行,2600元/月,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0月31日,***处于怀孕期间,于2018年3月28日产下一名女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显然南方检测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已到期终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南方检测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八十七条的规定,***主张南方检测公司应支付经济赔偿金19984元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二、***请求产假工资8134元和奖励假工资6640元合法有据。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的规定,***享受98天产假,另还享受80天的奖励假。产假与奖励假期内,工资应按休产假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另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产假期及奖励假期间,南方检测公司从未垫付生育津贴,也未支付奖励假工资,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请求南方检测公司支付产假工资8134元,奖励假工资6640元合法有据。综上,恩平市仲裁委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维持。
经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0日,恩平市仲裁委作出恩劳人仲案字(2018)144号仲裁裁决:一、南方检测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产假工资8134元给***;二、南方检测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奖励假工资6640元给***;三、南方检测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9984元给***。仲裁裁决第一、第二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南方检测公司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方检测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第一、二项裁决,并提出前述撤销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需对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上述六种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南方检测公司主张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结合本案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仅限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的情形时,申请人方可依此主张撤销仲裁裁决。否则,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认定事实错误不属于人民法院对涉案仲裁裁决应否予以撤销的审查范围。本案诉讼中,南方检测公司虽然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7年10月31日终止,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产假工资、奖励假工资,但南方检测公司既未能举证证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也未能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对其主张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依法不予审查和采信。南方检测公司主张仲裁裁决适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裁决给予***奖励性质的生育假期工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经审查,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的规定,***享受生育奖励假及照发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裁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南方检测公司该申请撤销的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南方检测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可以撤销的情形。故其认为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敏忠
审判员***
审判员熊昌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赵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