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785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恩平市。
被执行人: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粤07民特8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其开设在金融机构内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南方检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400167060105300205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89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