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4)黑高法执复字第27号
绥化市基督教堂因绥化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安公司)申请执行绥化市基督教协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绥中法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建安公司诉绥化市基督教协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8)黑民一终字第250-2号民事判决:绥化市基督教协会给付建安公司工程款1021.343,42元及利息;建安公司给付绥化市基督教协会基督教堂地下室维修费266.744,41元及利息。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绥化市基督教协会经绥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社会团体登记名称变更为绥化市基督教堂为由,裁定变更绥化市基督教堂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绥化市基督教协会是经有关机关核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绥化市基督教堂是宗教活动场所。虽绥化市基督教协会住所地在绥化市基督教堂,但绥化市基督教堂不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绥化市基督教协会经绥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社会团体登记名称变更为绥化市基督教堂为由,裁定变更绥化市基督教堂为本案被执行人,又以其与被执行人绥化市基督教协会财产混同,驳回绥化市基督教堂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绥化市基督教协会经绥化市民政局核准为社会团体法人,主管部门为绥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该局为绥化市基督教堂发放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绥化市基督教协会住所地与绥化市基督教堂地址均为绥化市南三西路。
一、撤销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绥中法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二、撤销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绥中法执字第28-1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勇代理审判员*勇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