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抗127号
申诉人绥化市基督教协会因与被申诉人绥化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黑监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6〕11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陈佳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