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冀0732民初1208号
原告沽源县正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沽源县正林公司)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军辉公司)、广东辰誉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辰誉公司)及第三人赤城县惠民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城县惠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沽源县正林公司、被告广东辰誉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军辉公司、第三人赤城县惠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沽源县正林公司转包了广东辰誉公司承包的“赤城县2016年11.4MV光伏扶贫电站项目”5.25MV的光伏项目,2017年9月30日的四方《协议》对沽源县正林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双方之间对于工程质量等不存在任何纠纷,《协议》确认了广东辰誉公司所拖欠的工程款以及给付方式。沽源县正林公司、广东辰誉公司、山东军辉公司三方在《协议》上签字并达成一致意见,即广东辰誉公司不能及时支付沽源县正林公司工程款的情况下,由赤城县惠民公司代广东辰誉公司支付,代付款从支付山东军辉公司的总共工程款中扣除”。《协议》签订后一年多的时间内广东辰誉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仍然拖欠1471000元,沽源县正林公司按照《协议》主张权利,应该予以支持。赤城县惠民公司作为该项工程的业主及总发包人,有给付工程款的义务。根据《协议》,该部分工程款应该从支付山东军辉公司的总共工程款中代扣。山东军辉公司另欠沽源县正林公司阻工临时措施施工费32200元,有沽源县正林公司与山东军辉公司赤城项目负责人张世善以及第三人赤城县惠民公司工作人员李永峰签字确认,故山东军辉公司应该及时给付。作为该项工程的发包方的赤城县惠民公司,应该代扣该笔款项。沽源县正林公司参照民间借贷6%的年利率主张违约金,因《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沽源县正林公司提交的证据即2017年9月30日签订的四方《协议》及2017年8月17日阻工临时措施确认量登记表进行了质证,该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据有关联性,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山东军辉公司承建了赤城县惠民公司“赤城县2016年11.4MV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广东辰誉公司与山东军辉公司签订了其中5.25MV的项目施工合同,广东辰誉公司又将该工程项目等额转包给了沽源县正林公司进行施工。2017年9月30日,广东辰誉公司(甲方)与沽源县正林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赤城县惠民公司(丙方)、山东军辉公司赤城项目部(丁方)作为见证方。该协议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5月15日之间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即:未支付工程款243万元(其中工程款210万元,管桩费用26.5万元,代付钢筋费用6.5万元),甲方代扣并支付乙方砂石料和水泥款36.1万元,另支付占地赔偿及当地带班人员工资13万元,共计292.1万元。《协议>第6条“结算款在项目验收后收到业主方支付的工程款后付清”,第7条“以上款在甲方不能及时支付乙方的情况下,由丙方代甲方支付,代付款从支付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总共工程款中扣除”,该协议加盖有:沽源县正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辰誉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赤城项目部的公章,赤城县惠民公司未加盖公章。庭审中,沽源县正林公司称上述款项只给付了145000元,尚欠1471000元。
2017年8月11日,沽源县正林公司与山东军辉公司赤城项目负责人张世善以及第三人赤城县惠民公司工作人员李永峰签字确认,山东军辉公司尚欠沽源县正林公司阻工临时措施施工费32200元。
2018年11月1日,因广东辰誉公司一直未给付1471000元工程款及32200元阻工临时措施施工费,沽源县正林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赤城县惠民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从支付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总工程款中代扣1503200元给原告沽源县正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款项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
案件受理费19740元,减半收取计9870元,由被告广东辰誉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9567元,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广
书记员 赵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