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耐科电气有限公司、东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13510号
申请人:深圳市耐科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水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备芳,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东电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孝成。
申请人:东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君梁。
申请人深圳市耐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东电电气有限公司、东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459312.56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东电电气有限公司、东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59312.5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张 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