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家丰时装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3执复76号
申请复议人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法利投资公司)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2020)川1324执异1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行为异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损害其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予以纠正而提出的异议。本案执行依据为双方互负义务,亦无先后顺序,即双方应同时履行。家丰公司以法利投资公司所交付的资料不齐全、部分资料存在瑕疵和缺陷等为由,请求将提存的价款在资料交付完毕前暂停支付,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非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执行法院所依据的执行依据(2017)川1324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判项明确,有具体的交付内容,法利投资、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负有交付义务一方,应当严格按照判决确定的内容进行交付,并应符合标准。现家丰公司对交付资料的完整性不予认可,且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多次核对,也在执行笔录中责令法利投资公司限期提供,法利投资公司表示有些资料不能提供。现家丰公司已将应当履行的给付款项提存至法院案款帐户,请求在资料提供完整前将案款暂不支付的理由成立。法利投资公司所提异议均不能成立,应予依法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中,家丰时装公司负有按(2017)川1324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向法利投资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费及利息的义务、法利投资公司负有按(2017)川1324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向家丰时装公司履行交付文件的义务,(2017)川1324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未明确双方履行顺序,表明双方应同时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现家丰时装公司已按(2017)川1324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向本院提存了其应支付的款项,法利投资公司应按上述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交付文件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审查法利投资公司是否按(2017)川1324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超越职权。法利投资公司未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家丰时装公司以此抗辩要求本院暂停支付款项符合法律规定。现法利投资公司未能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暂不具备款项支付条件,本院裁定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法利投资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遂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川1324执异19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法利投资公司的异议。 本院查明事实与执行法院一致。
驳回复议申请人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4执异1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 艳 审判员 邹宏辉 审判员 何 超
书记员 刘香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