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22民初11539号
原告: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埔区外马路1288号综合楼二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012155E。
法定代表人:FRANCOISCHARLESDIETHELM,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彦杰,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斌,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祥路31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2944327T。
法定代表人:崔维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斌,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检测服务费1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6日,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中标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德邦物流2017场地电路检测项目”,双方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德邦物流2017年场地电路检测项目合同—法利》,约定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对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指定项目提供电气检测服务,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依附件一《报价单》支付服务费。2017年12月9日,双方又签订《德邦物流2017年场地电路检测项目合同之补充协议(一)》,对检测区域进行变更,变更后中标区域为郑州转运场、沈阳转运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共应支付服务费111,321元。实际履约中,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早已完成了郑州转运场的检测任务,但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至今分文未付。合同9.1条约定了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诉至法院。
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对其提起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的证明责任,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应当提供其方已进行检测的视频或图片和在检测中存在问题的相关视频及图片,否则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不认可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要求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18,000元费用,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7.1.4条约定在检测完成后,向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完整的检测报告,但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至今并未收到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三、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就沈阳转运场提出的检测费用53,000元,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其方在沈阳转运场完成检测的报告,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即项目所在地法院向沈阳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若证据充分,也应当由沈阳转运场向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沈阳转运场的检测费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6日,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一份,主要内容为:贵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参加我司德邦物流2017场地电路检测项目的投标和竞标。贵公司被选为中标供应商。详细合同将于近日签订完成。
2017年11月20日,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德邦物流2017年场地电路检测项目合同—法利》一份,主要内容为:第一章工程概况。1.1项目名称:全国电气检测。1.2工程名称:电气检测。1.3中标区域:昆山运作部、潍坊集配站、北京顺义集配站。……。第二章关于工期的约定。2.1开工日期:收到甲方检测需求后,1天内响应;收到甲方邮件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开始检测。2.2日历工期:现场检测时间双方协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并于检测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给甲方。……。第三章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3.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以下方式:本合同采用内固定单价方式确定,除非发生如下特殊因素,否则价格不作调整(调整时需由甲方出具结算调整单),工程量按照实际检测量进行计算。……。3.3.1乙方出具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后且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后下一个付款节点(每月10、20、月底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向乙方支付发票对应款项。3.3.2本工程款采用电汇形式支付。乙方在收到甲方开票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额度合法的发票(6%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下笔款项。……。第六章甲方权利义务。6.1向乙方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详细施工地址。……。第七章乙方权利义务。7.1.4检测完成后,提供完备的电路检测报告,并整理成册交接给甲方对接人。……。附件一:《报价单》的主要内容为:……;5、沈阳转运场,现场检测实施报价:53,000元,6、郑州转运场,现场检测实施报价:65,000元;备注的主要内容为:现场检测实施报价指首次现场检测+报告制作+差旅费+住宿费+餐饮费+补贴等所有相关费用含税价格;需在15个自然天完成所有场地的现场检测,现场检测完成后20个工作日完成报告的出具。……。
2017年12月9日,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德邦物流2017年场地电路检测项目合同之补充协议(一)》一份,主要内容为:1、将原合同中“第一章工程概括,1.3条款”更改为:中标区域:沈阳转运场、郑州转运场;备选区域:温州转运场;……。
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其方于2017年11月17日制作的《德邦物流电气安全检查报告郑州转运场项目》(显示测试日期为2017年11月9日-10日)和《德邦物流电气安全检查报告沈阳转运中心项目》(显示测试日期为2017年11月9日);提供了其方通过depeng.lu@cn.bureauveritas.com的电子邮箱于2017年12月11日向libingfeng@deppon.com、xiayu009@deppon.com、yanhongyang@deppon.com等邮箱发送上述两份检查报告的邮件截面,并称李冰峰、夏经理、严经理是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方人员提供了其方通过Forrest.huang@bureauveritas.com的电子邮箱于2020年1月7日向zhuyi@deppon.com发送案涉中标文件、报价单、合同及补充协议的邮件截面,并提到了李冰峰和哈云霏。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均不认可,另称李冰峰、夏经理、严经理、哈云霏不是其方人员。
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称:其方出具《德邦物流电气安全检查报告郑州转运场项目》、《德邦物流电气安全检查报告沈阳转运中心项目》早于双方签订的《德邦物流2017年场地电路检测项目合同—法利》的原因是双方接洽、商谈、招投标,早就把合作事项确定好了,书面合同是补签的。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称: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中标案涉项目后,案涉郑州转运场项目和沈阳转运场项目未进行实际检测,且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收到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任何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虽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德邦物流2017年场地电路检测项目合同——法利》、《德邦物流2017年场地电路检测项目合同之补充协议(一)》,但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作出前,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方已实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对其要求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依约支付检测服务费118,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30元(已减半),由原告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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