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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必维质量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民终140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光新路191弄11号403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必维质量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65弄1号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FrancoisDiethelm,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瀛彤,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洋,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必维质量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维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16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必维公司支付其: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0,000元;2.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4月9日期间加班工资200万元。主要事实与理由:其于2018年10月18日至必维公司工作,一直兢兢业业。2019年4月9日,其突然被必维公司无理由开除。必维公司拒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加班费,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必维公司辩称,不接受***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必维公司支付其: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5,000元;2.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4月9日期间加班工资2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于2018年10月18日进入必维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职位为人力资源经理。2019年4月9日,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
2020年8月6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必维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0元;2.2019年1月1日至4月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42,185.24元;3.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4月9日加班工资200万元。2020年11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4月9日解除,***于2020年8月6日申请仲裁,要求必维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加班工资。必维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均已过仲裁时效,对此,***虽主张就本案诉讼请求其曾经向有关部门请求过权利救济,但对其主张,***并未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亦未举证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对于***的诉请,因其怠于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实难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二审中,双方均未补充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一)必维公司员工手册2.1.4.2条规定,员工加班的,应当根据公司政策向相关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许可。公司据此结算加班费或安排员工调休。(二)一审中,***陈述,其从上一家用人单位离职,到入职必维公司,期间存在间隔。上述事实,由一审在卷员工手册、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的上诉请求有无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根据查明事实,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4月9日解除,***就本案两项请求应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一年时效内申请仲裁。***并未举证证明,其就本案请求曾在仲裁申请时效内向必维公司主张权益或向其他机构寻求救济。由此,仲裁申请时效未发生中止或中断情形,现***于2020年8月6日申请仲裁,已过法定时效。退一步说,即便上述请求未过时效,结合员工手册关于加班审批制的规定以及***自述的入职情形,***所提供的劳动合同、微信记录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及法定应休未休年休假。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难以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佳
审 判 员 宋贇
审 判 员 顾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熊洋
书 记 员 熊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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