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6888号
原告:***,女,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必维质量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
法定代表人:FrancoisDiethelm,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瀛彤,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洋,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必维质量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钱 燕
审 判 员 水 波
人民陪审员 奚静韻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