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1203号
原告: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288号综合楼二层A室。
法定代表人:FRANCOISCHARLESDIETHELM,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斌,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彦杰,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钻石油钻采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800号407室。
法定代表人:姚丽。
被告:美钻石油钻采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乐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姚丽。
原告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美钻石油钻采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美钻石油钻采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裔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唐 云
书 记 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