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04民初2440号
原告:武***恒远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二路荷叶山社区3栋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8183995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雒***桐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72479034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建明,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原告武***恒远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现武***恒远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武***恒远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恒远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已按减半收取计44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恒远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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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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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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