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鹿执字第86-3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钢联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钢联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鹿寨县人民法院(2012)鹿民二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钢联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鹿寨县人民法院(2012)鹿民二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