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鹿执字第55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鹿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柳州银行五菱支行的存款25000.00元,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