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镇江长江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与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2民初2901号
原告:镇江长江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长江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镇江长江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柳州市久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长江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镇江长江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