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民终4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鱼丘湖街道时风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鱼**街道时风路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高***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22)鲁1526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贾 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姚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