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鑫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高某某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民终4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鱼丘湖街道时风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鱼**街道时风路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高***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22)鲁1526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贾 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姚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