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豫1302行初51号
原告南阳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垒,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女,汉族,1954年8月13日出生,住桐柏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3年9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阳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阳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鸿
审判员***
审判员杨洋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康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