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指南针新能源有限公司

南通指南针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中民辖终字第0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指南针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南苑西路10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指南针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南针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民初字第00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双方协议管辖,不能违反法律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双方不能以协商来改变管辖权,亚厦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亚厦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亚厦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审认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错误。涉案买卖合同约定由亚厦公司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指南针公司起诉提供的证据,其与亚厦公司于2012年4月5日订立《空调供货(安装)合同》,甲方亚厦公司为需方,乙方指南针公司为供方,后双方又于2012年5月22日订立《另增加货品清单》,由亚厦公司向指南针公司购买15台空调。据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审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并适用不动产纠纷管辖原则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空调供货(安装)合同》约定合同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甲方即亚厦公司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由亚厦公司登记住所地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民初字第0018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卢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