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豪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豪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夏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5295号
原告:***豪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海州区浦南镇农贸市场24楼。
法定代表人:朱振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市新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市海州区新浦工业园临近夏禾小学东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豪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市新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豪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市新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豪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豪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57元(原告***豪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8028.5元,由原告***豪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娜娜
人民陪审员  徐启湘
人民陪审员  黄苏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洪田田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