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26民初100号
原告:四川云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川县沙耳乡丁字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金铠,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孜州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西大街光明路13号5幢6楼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云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孜州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云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云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原告已与被告甘孜州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云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云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4元(立案时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云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钦 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向巴她姆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