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申11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通宝双利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轻纺服装服饰园区武曹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双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红,男,北京通宝双利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廷月,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通宝双利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置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13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通宝双利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通宝双利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通宝双利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颖颖
审判员 陈伟
审判员 胡林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卉
书记员 陈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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