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宝双利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通宝双利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置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申11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通宝双利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轻纺服装服饰园区武曹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双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红,男,北京通宝双利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廷月,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通宝双利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置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13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通宝双利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通宝双利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通宝双利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颖颖 审判员 陈伟 审判员 胡林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卉 书记员 陈雅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