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3民初6714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告:泰兴市纬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郭庄村店上。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股东。
原告***与被告泰兴市纬顺建设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