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9财保4号
申请人:通江县金兴和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高明新区石牛嘴(商务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62D6MG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通江县万鑫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国土资源局**),代码9151192134575238X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通江县金兴和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通江县万鑫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江县支行账户(账号2035××××7701)以及在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户(账号7720××××9112)内的资金共计4624万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通江县金兴和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江县金兴和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江县万鑫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江县支行账户(账号2035××××7701)以及在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户(账号7720××××9112)内的存款共计4624万元,冻结期限为60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通江县金兴和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