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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通江县万鑫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1民初42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万鑫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通江县万鑫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通江县万鑫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