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1民初42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万鑫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通江县万鑫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通江县万鑫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