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泽远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泽远建筑有限公司、富民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24执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5月7日生,四川省筠连县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泽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款庄镇马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216841693W。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富民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环城西路丽水湾小区2幢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5631838917。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泽远建筑有限公司、富民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云0124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云南泽远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双灰粉粉刷等费用169,150元及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1月28日计40,597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809元。由被执行人富民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云南泽远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法院查询平台对被执行人云南泽远建筑有限公司、富民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两次查询。被执行人云南泽远建筑有限公司查无车辆、房产可供执行;查询到存款30239.5元,本院已于2018年3月2日强制扣划,且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富民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车辆2辆,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经查,被执行人富民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但均抵押于案外人,存在处置抵押权障碍。并且,虽然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富民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云南泽远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但该工程款尚未结算,暂时不能确认富民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多少工程款,故暂不宜对融合房地产公司采取强制措施。本案已对被执行人云南泽远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本案执行情况回告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对其进行了终本约谈,其表示申请执行人***欠着工人工资,经济周转不开,***不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根据前述案情应当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0124执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