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泽远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泽远建筑有限公司、昆明全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24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泽远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216841693W,住所:云南省富民县款庄镇马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生,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昆明全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56006634XD,住所: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黎阳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泽远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全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7)云0124民初8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昆明全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泽远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160274.15元及因延迟支付工程款造成的经济损失140万元。承担自2015年7月1日起以1160274.15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直至款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996元。因被执行人昆明全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泽远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昆明全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2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开发房产已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昆明全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限高,上述情况向申请人告知并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宣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