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02民初7600号
原告:衢州市****家电商行,注册号330802604025284,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南滨花苑三巷*号。
经营者:**,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浙江绿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花园街道衢化路870号1幢14-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衢州市****家电商行与被告浙江绿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同日,原告衢州市****家电商行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家电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在法定期限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家电商行撤回对被告浙江绿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