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力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405南***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扬州力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091民初1405号 原告:南***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海安县海安工业园区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来,海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力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镇亨通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扬州力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锻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吴 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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