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力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扬州市宇前商贸有限公司与扬州力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91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宇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扬菱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桂健,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力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镇亨通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施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宇前商贸有限公司与扬州力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091执5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石立
代理审判员张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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