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振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民终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82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萍萍,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振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雄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满媛,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小元、**、安徽振风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2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以与***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123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潘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静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