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典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金典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910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世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624742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民权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郑州金典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9742110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4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4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均,男,汉族,1985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金典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豫0191民初1910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2020年12月21日,申请人请求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未来南街30号2号楼2**4层东户(郑房权证字第**)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