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典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州金典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9105号 申请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世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6247424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民权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郑州金典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9742110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4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4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均,男,汉族,1985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7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金典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均、***、**、***、***、***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金典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均、***、**、***、***、***名下的银行存款722015.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其承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65119192020005629。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金典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均、***、**、***、***、***名下的银行存款722015.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