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光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光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旺财大保粮食种植家庭农场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光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佛掌路3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86120439X(1-1)。
法定代表人:唐世红,经理。
被执行人:***旺财大保粮食种植家庭农场,住所地安徽省***岔路镇天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MA2MXMAL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王流,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执行合肥光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旺财大保粮食种植家庭农场、***、王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旺财大保粮食种植家庭农场、***、王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旺财大保粮食种植家庭农场、***、王流银行存款人民币128978.51元[其中支付货款69800元、律师费5000元、违约金46209.86元(以179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至2019年8月22日为26893.65元,以149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2020年8月9日为11747.6元,以69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暂计算至2022年1月5日为7568.61元,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730.65元(以74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7日起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1月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744元、案件受理费249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明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