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光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光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湘阴县鼎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光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佛掌路3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86120439X(1-1)。
法定代表人:唐世红,经理。
被执行人:湘阴县鼎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鹤龙湖镇龙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058045885N。
法定代表人:谭峰。
本院在执行合肥光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湘阴县鼎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湘阴县鼎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湘阴县鼎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1880.74元[其中支付货款250000元,违约金157869.99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2月5日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为11733元;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1日暂计算至2022年1月5日为146136.99元,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468.75元(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7日起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1月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5935元、案件受理费560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明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