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光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光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通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执1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光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佛掌路3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86120439X(1—1)。
法定代表人:唐世红,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国通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斗龙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QB8J7M。
法定代表人:沈金,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光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国通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苏国通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国通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3242.1元[其中支付货款360000元、律师费5000元、违约金66725.22元(以4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19年1月23日计算至2019年6月2日,以4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19年6月4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4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19年10月22日,以4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19年10月24日计算至2020年8月26日,以3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20年8月28日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以3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21年2月1日计算2021年10月18日)、后期违约金4499.75元(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1月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046.13元(以74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9日起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1月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6459元、案件受理费4712元、公告费8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明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