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光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光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9369号之二
原告:合肥光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同大镇同大工业园马河路28号(同大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86120439X。
法定代表人:唐世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苏平,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27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原告合肥光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光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361元,由合肥光裕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自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