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2792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李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之,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博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789号1213室。
法定代表人:孙玲玲。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博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柳蓓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菁
书 记 员 吴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