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902执218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6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申请执行人*凤,女,1978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申请执行人***,女,1939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申请执行人***,男,1935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舟山市蓝焰金塘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穆岙社区猢狲湾,组织机构代码:097231429。
法定代表人周要君。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舟山恒大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平阳浦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252995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申请执行人***等与被执行人舟山市蓝焰金塘燃气有限公司、***、舟山恒大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848298.42。本院于2017年0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舟山市蓝焰金塘燃气有限公司、舟山恒大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已按照内部协议各承担18万元且已履行完毕,***已承担11万元就剩余部分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后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浙0902执2181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