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川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省冠强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平川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30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冠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杏路中鸿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AAT921。
法定代表人:许要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平川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银鑫商务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3268697184。
法定代表人:蒋雷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藏,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冠强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平川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省冠强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省冠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冠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58元,减半收取4529元,由上诉人河南省冠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徐勤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