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1899号
原告:***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天辰路2177号联合财富广场1号楼2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B7RW6U。
法定代表人:黄付丽,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济南莱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7634904X4。
法定代表人:房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莱芜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亓民川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亓会婷